江苏南京,张某是包工头,受亲戚王某委托,帮忙找人装修房子,张某找了木工小赵,小赵

茂彦学法 2025-09-03 18:00:19

江苏南京,张某是包工头,受亲戚王某委托,帮忙找人装修房子,张某找了木工小赵,小赵拉了同行小李一起干,施工期间,小李不慎摔伤全身多处骨折,小李把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推脱:我是无偿帮亲戚找人干活的,并非承包该房子的装修。王某也抗议,我把一切装修事宜都交给张某,我只是负责出钱。最终,法院这么判。 原来,王先生新买的房子要装修了,可他人在外地忙于生意,实在没法抽空回来打理装修事宜。 王先生想到自己有个亲戚张某是搞装修一条龙服务的,这正合他的心意,只要钱到位,一切都好办。 于是,王先生赶紧联系张某,两人先是客气地寒暄一番,然后王先生把自己的难处告诉张某。 张某听完,胸有成竹地表示,让王先生放心,一切包在他身上。 王先生知道张某做了很多年的包工头,这点小事难不倒他,所以不管是选材料、买材料、找工人,全权交给张某负责,他只需要付款。 因为,两人是亲戚,谈钱就生分了,所以,张某和王某都没有提到张某的辛苦费事宜。 其实做这一行的,都知道,虽然张某明面上没有跟王某提辛苦费,但是他暗里多少会吃点回扣,不会白做工。 2023年,王先生家装修好水电后不久,张某联系了小赵,打算下一步安排做木工。 两人谈好了价钱,约定了动工日期,再由小赵负责找人。 小赵有一个要好的工友小李,两人认识了很多年,同是做木工的。 刚好那段时间,小李工作少,小赵问他愿不愿意到某小区去做木工。 小李听完价钱后,爽快地答应了,两人约定了开工日期。 本来,一开始一切顺利,张某也对小李的手艺很认可。 可谁也没想到几天后,出事了,小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一个不留神跌入挖空的采光井。 小李摔下去后,只觉全身疼得无法动弹,缓了很久,他才慢慢拿出手机给小赵打电话。 小赵赶来后发现,小李全身多处摔伤,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救治。 经过医生检查诊断,小李全身多处骨折,得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 本来小李做这个工也没赚多少钱,谁能想却遭这么个罪,花钱不说,往后身体出现的各种状况还未知。 他真是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事后他把张某和业主王某告上法庭,他认为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毕竟自己是为他们做工的。 张某收到法院传票也是很憋屈,本来接下亲戚这个活他就没赚几个钱,中途却出这么一档事,他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所以,张某辩称,他和业主王某是亲戚,就是帮王某代买装修材料、监督验收一下,工人的工钱也都是按干活时间算的。 自己没拿别的钱,根本没承包这个装修活儿,而且他说装修的事儿是交给小赵了,小赵再叫谁来干活,跟他没关系。 王某也觉得很冤,关他什么事呢,他只负责出钱,其他的事都交给张某了,为什么来找他? 而且小李在他家房子出事,他心里本来就不爽,再让他赔钱,他更不乐意。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张某在这个事件中该不该负责?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张某辩称自己是无偿帮忙,但从实际行为来看,他联系小赵来做木工活,又通过小赵向小李发放工资,组织人员完成装修工作,且不受王某的直接指挥和安排,这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所以张某属于装修承揽人。 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必要的安全提示,然而他既未对采光井设置防护栏杆、封闭区域或设明显提示,也未告知小李采光井状况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王某觉得他很冤,那么他在这个事件中需要付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若与张某构成承揽关系,正常情况下王某不担责。不过,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或其找来的工人无相关装修资质、安全施工条件,仍选任他们装修,或在装修过程中存在错误指示,就需依据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责任。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微信将房屋交由张某装修,装修结束后根据张某提供的结算单付款,张某独立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不受王某指挥安排,二者构成承揽关系。 小李是小赵联系来做木工活的点工,小赵又是张某联系的,且张某通过小赵向李某发放工资,所以认定用工主体为张某,李某为张某提供劳务 。 考虑到李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赔偿责任;王某因选任张某装修存在过错,承担15%赔偿责任;李某自己担40%责任 。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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