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凌晨4时左右4名男子突然闯入一家无人超市,几人进入后,一人挡住门不让上锁,随后才和其他三人冲着烟酒柜台零食货架一顿搜刮。店员通过监控警告他们:赶紧把东西放回去!几人拿着东西就往外冲。 根据监控显示,这4名男子一看就是团伙有准备的作案,他们冲进超市时,一个拿衣服罩着头,一个带着口罩,另外两个则抬箱子。而且抢劫的东西也是烟酒、槟榔等男生喜欢的东西。 这4个男子,从身高长相声音看来可能还是未成年,可他们这种抢劫的做法,已属违法行为。 而且还是有店员当场警告的情况下,他们完全不听劝,那就是故意抢劫。4个男生只顾当下抢到东西的快感,全然不知自己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目前这件事已经上报给当地民警,正在调查中。 针对这起案件,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这里面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事发后,有人表示这几个小伙子太大胆了,这种行为已经犯法了,下辈子都留下了污点。 也有人认为,如果几人被抓到后发现是未成年,是不是就不会惩罚了。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一,该店遭遇4名男子的突然抢劫,店员已通过警告呵斥却依然未能维护利益,受到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4名男子对该店实施了抢劫,并逃离现场。这一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同时也构成了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4名男子实施抢劫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犯了该店的财产权,因此,四人应当归还该店的全部物品,如果造成其他损失,也应该原价偿还。 二、抢劫该店的4名青年,如果还是未成年人,那如何判定他们的法律责任?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无论抢劫者是否是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仍然是这4名男子本人。但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首先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就意味着,该店造成的损失应优先从这4名男子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他们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会因为年龄小而免除。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这4名男子已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同样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八大重罪之一,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这4名抢劫超市的男子,他们抢劫超市的金额如果没有超过3000,或者没有超过一万,这个赔偿金额和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算呢? 首先,不管这4名男子抢劫的金额是多少,他们都要全额赔偿,还要赔偿超市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这里面既包括被抢走的商品价值,还有在抢劫过程中被损害的设备,如砸坏的门、货架等,以及其他直接损失。 另外,四人抢劫的金额多少,直接影响判刑的轻重,但不会因为他们抢劫的金额小于3000元或10000元,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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