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一声不吭,把自己的行李箱锁在一家奶茶店的凳腿上“暂存”,店家迟迟等不到失主认领,只好报警,警方说再等等。3个月后,店家忍无可忍,把行李箱扔了,谁知刚扔没多久,男子就来取了,发现箱子不见后,男子怒从中来,说我那箱子里装着价值3万的贵重物品,你们必须得赔! 8月25号,据1818黄金眼报道,陆某来自安徽,在杭州跑了3年外卖。 他不像别的外卖小哥,车上除了放餐食不放别的,陆某的电瓶车上堆着4、5个大包小包,保温箱外还套着层防尘布。 每当别人问他里面都装的啥?陆某就拍着鼓鼓囊囊的包,说这都是我的家当。 除了一些毛巾、冲牙器,抹脸霜等日常用品,他还会把一个装满贵重用品,上了锁的小箱子随身带着。 这小箱子里究竟放了啥,让他这么重视呢? 原来,陆某平常最喜欢早上跑外卖,业余时间就比较多,一有空他就喜欢往文化市场里面钻,去淘一些首饰。 什么南红、骆驼骨,还有银制的克罗心,以及产自德国的饰品……只要他喜欢,哪怕价格再贵他也舍得。 他把淘来的首饰全部放进了上锁的小箱子里,加起来值3万多,除此之外里面还放了信用卡、驾照啥的。 之所以随身携带,是因为他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外面,很少在家里,他住的是个出租屋,怕贵重东西放家里不安全,这才走哪都带着,图个安心。 直到1个多月前,陆某送外卖时偶然发现,一家奶茶店里的监控几乎覆盖每个角落,角落还空着个地方, 正常没人会坐,从外面隔着玻璃还能看到这个角落的情况。 陆某一合计,他把小箱子放这正合适呀!店里到处都监控,没人敢拿,长期放这既安心又省事儿。 就这儿了!陆某掏出个链条锁,把小箱子紧紧锁在凳腿上,接着他给店员打了声招呼,就走了。 出了店,陆某透过玻璃往里一看,正好能看到小箱子,他决定以后每天路过看一眼,确认小箱子的安全。 过了1个多小时,他回来后看见箱子还在原位,心也彻底放下了。 这箱子在奶茶店一放就是3个月,然而,到了8月14号这天,陆某发现小箱子不见了。 他冲进店里问,结果店员说他们把箱子扔了。 陆某瞬间怒气冲天,说你们凭啥不经同意乱扔别人箱子?谁扔的,扔哪去了! 面对质问,奶茶店负责人王经理出面回应,说当初你4月份放箱子的时候,压根没跟我们沟通商量,到了5月15号,我们看箱子迟迟没人认领,只好报警,警察建议再等等失主。 王经理又表示,陆某放箱子的地方刚好是个监控死角,而且箱子虽然体积不大但放那也很碍事,不仅客人没法坐,他们搞卫生也不方便。 到了8月8号,箱子还是没人来拿,他们只好自行处理了,结果处理完后的两三天,陆某就上门来找了。 对于这个解释,陆某不接受,他觉得,如果是店员“偷”了他的东西,那要按盗窃处理。 如果是过失扔掉,那就得按原价赔他一切损失。 于是在事发第二天,陆某报了警,可因为箱子里放的东西时间久远,陆某无法提供购买凭证,警方并没有立案,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今,陆某只希望店家要么给他提供箱子的下落,要么就给他赔钱。 王经理表示,如果陆某存疑,我们可以把8月8日到15日的完整监控给他看,可陆某让我们赔,那箱子里到底有什么,我们也无法考证啊! 有人说,这就是诈骗,各位店家小心了,我们商圈也碰到过,一个女孩把4个行李箱放我们商圈一家店门口,有摄像头对着,放了3个多月,后来物业转移到库房去了,东西刚拿走第二天,她就来找了,带她去领行李,她却说少了一台苹果笔记本,叫我们赔,还好全程都有记录仪,遇到这种真不好处理。 也有人认为,男人有诈骗的想法,但奶茶店的做法也有待商催,奶茶店最好的做法是在男子3天后没去取箱子,直接在3天后将箱子送去警察局,告诉警察是顾客遗失在店里的,3天都没有人来认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双方间这场纠纷?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陆某如果主张与奶茶店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陆某虽将箱子锁在桌腿,但未明确告知店员"委托保管",仅通过锁箱子行为暗示; 2、店员未明确承诺保管,反而报警,表明拒绝接受保管义务。 因此,双方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奶茶店无返还义务。 即使认定存在保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92条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奶茶店在箱子滞留3个月后,依据警方建议处理,程序合法。 处理前已通过报警、招领等方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 店方行为符合免责条件,无需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浙江杭州,男子发现奶茶店24小时营业还有监控,觉得安全系数很高,便将自己的箱子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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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峤山人
可以打这货一顿吗?
用户10xxx09
大家都知道这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