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高女士出售自己的4件金首饰,收购店的老板称重一共26.1克,给高女士2

时刻纯真 2025-08-28 18:19:05

河南郑州,高女士出售自己的4件金首饰,收购店的老板称重一共26.1克,给高女士20300元,高女士觉得不对,回家找到购买发票,显示其中一件首饰就32.35克,高女士质疑老板的称有问题,老板坚决认为发票和卖的首饰没关系。双方争执不下,高女士表示要投诉,老板却说这事还可以协商。 据《小莉帮忙》报道,前不久,高女士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就想把自己的四件金首饰都卖掉,联系了一家专门回收金饰品的店老板,老板表示现在不是店铺的营业时间,自己可以上门回收。 收购老板上门后,高女士拿出了自己想卖掉的四个金首饰,其中一件是金手镯,两件是金貔貅,还有一件是金福牌。 老板看后表示这些金首饰的质量没有问题,给高女士报出了当天的黄金回收价格,高女士也表示认可。老板对四件金首饰进行称重,一共是26.1克,报价两万零三百元。 高女士虽然舍不得卖掉,但面对紧急用钱的状况,也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收下钱,让老板把四件金首饰拿走了。 起初高女士对首饰能卖出两万多,还感到满意。后来突然觉得不得劲,自己的那个手镯,当初购买的时候大概是三十多克,怎么对方把四件首饰一共才称出来二十多克呢,这重量相差的也太多了。 高女士想起来金手镯的发票在老家,于是立马打车回老家取发票,找到发票后,上面明明显示金手镯的重量是32.25克。 高女士感觉自己被收购老板给骗了,因此立刻从老家返回来,去找老板理论。 老板看过高女士拿出来的发票后不以为然,并对发票提出质疑,表示怎么能证明这就是卖给自己的金手镯的发票呢? 高女士当即表示四件首饰都有购买收据,要求对方拿出四件首饰重新称重,老板却说他已经把首饰都卖掉了。 高女士听老板这么说更加生气了,表示老板既然质疑自己的发票,那自己就有权利质疑老板的称有问题。高女士要求对老板的称送去相关部门做检测。 老板坚持表示自己的称没有问题,但就是迟迟不肯把称拿出来。高女士也急了,告诉老板,整个回收过程自己是录了视频的,老板不把秤拿出来检测,自己就报警。 老板一听高女士要报警有些慌了,他可不想把事情弄大,毕竟自己还得继续在这行做生意呢,当即对高女士表示愿意补一些差价给她。 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老板向高女士补了八千元的差价。高女士认为自己也算拿回了的损失,不想继续再追究了。 那么,收购店老板在回收高女士金饰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 1、高女士提供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买金饰品的凭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购物凭证。发票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凭证。 高女士的发票上有购买金饰品时关于商家、黄金成分、重量等重要信息,能初步认定为所出售黄金的真实情况。是真实重量的重要证据。 高女士每件首饰的重量分别与各自发票信息相符,那对方不认可发票,就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法定交易凭证的违反行为,高女士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2、如果收购老板的称有问题,属于什么违反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和第十条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商家提供公平交易的权利。 高女士有权知道对方的称是否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对称进行检测。收购老板给首饰称出重量与真实的重量存在差异,差异如果是对方人为造成的,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女士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3、交易过程中,收购老板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有此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方称出的重量缺斤少两,等于隐瞒了真实重量,诱导高女士作出错误的售卖决定,明显构成了欺诈,高女士有权依法主张三倍价款的赔偿。 诚信经营是商家经营的基本准则,信誉是经营的生命力。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那些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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