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男子去参加喜宴,一整晚夜不归宿,次日,有人发现男子死在一楼步梯拐角处,

秋雨愁煞人 2025-08-22 23:08:55

山东聊城,男子去参加喜宴,一整晚夜不归宿,次日,有人发现男子死在一楼步梯拐角处,家属悲痛欲绝,把物业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是物业没有做好巡逻工作,未能及时发现男子并送医救治,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向物业索赔11万元,物业:他是过量饮酒导致猝死,跟我们无关,最终,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8月21日,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山东聊城一男子应邀参加喜宴,因为一时高兴,喝了不少酒,谁料喝酒丧命引发官司。 2024年1月10日那天,于先生收到邀请,去参加朋友喜宴。 于先生平时就喜欢喝点小酒,有事没事喝一杯好睡觉。 那天是朋友的喜事,人家高兴,他也跟着乐呵,席间他跟朋友们推杯换盏,不知不觉喝了不少酒。 晚上9点8分,宴会结束后,于先生跟主家告别,晃晃悠悠离开酒店。 看他喝醉了,主家还安排了人送他回家,于先生也不拒绝,顺势就坐到人家车里。 十多分钟后,他们就回到于先生的小区门口了,人家问于先生要不要送他上楼? 于先生摆摆手,信誓旦旦地说,我还没醉,就几步路,电梯一开,两分钟就到家了,难不成我还迷路吗? 朋友想想也是,都到小区门口了,再怎么着也不会出任何差事了,于是看着于先生进入小区后就驾车离去了。 没想到,第 二天却传来噩耗。 次日上午11点左右,有人下楼时发现,于先生躺在一楼步梯拐角处一动不动,推了推他,竟然发现他已经僵硬了。 小区居民赶紧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民警和医护人员很快来到,医护人员经过诊断,于某已经死亡。 家属悲痛欲绝,好端端的一个人,去参加个喜宴回来,人没了。 家属认为,于先生的死物业管理人员脱不了干系,如果他们勤巡逻,在于先生倒下的当时能及时发现并送医,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更让家属气愤的是,当天晚上,电梯是坏着的,如果电梯没有故障,于先生能及时上楼回来,也许就不会出事。 家属气不过,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有人说,物业该起诉,平时催缴物业费时,电话、微 信、上门“三管齐下”,比闹钟还准时;等业主有事找他们,要么半天不回消息,要么推三阻四,磨磨蹭蹭像蜗牛爬。 我们的物业巡逻必须是电梯上去,步行下来,每个地方都要走一遍的。 不过,也有人递物业发声,不是谁死谁有理,这根本不在物业的管理范畴,虽然我平时也反感物业,但这一次,真不该让他们来背这个锅。 不能有枣没枣先打一杆,万一打中了呢? 但是,于先生的家人心也真是大,他出门一个晚上,外加次日一早上没回,他们竟然也不去找,如果说物业应该怪,那么他的家人也有责任。 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物业到底该不该负这个责任呢?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物业虽然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于某的死亡地点为步行梯一楼拐角处,因楼宇内有电梯,该地点往往不会成为物业必经巡逻地点,要求物业发现并救助醉酒后在单元门内步行梯处死亡的业主,超出了物业的合理职责范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其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于某系因醉酒后疾病猝死,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不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所不同。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就管小区日常的物业服务,而于先生是喝酒喝多了猝死的,跟物业的服务没啥直接关系。所以家属让物业赔钱,没法律依据,法院一审没支持。 家属不服这个结果,又上诉了。结果二审法院查完,觉得一审判得没毛病,事实清楚、用的法律也对,就把上诉打回去了,还是维持一审的判决,物业不用赔钱。 物业的责任是管小区日常的修修补补、维护秩序,不是24小时盯着每个业主的行踪,于先生自己喝多猝死,跟物业没直接关系,所以告到哪儿都赢不了。 对此,你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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