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州,货车司机接了一个运送11598斤香蕉的订单,因装货时下了特大暴雨,耽误

律安说法 2025-08-22 12:20:28

湖南彬州,货车司机接了一个运送11598斤香蕉的订单,因装货时下了特大暴雨,耽误了一天的行程。随后,货车司机将香蕉送到目的地后,等货主卸货又耽误了一天,货车司机遂要求货主补偿押车损失并支付运费后卸货,因遭到货主拒绝,一气之下将香蕉拉走处置。事后货主要求司机赔偿香蕉损失,司机提起反诉,要求货主支付押车损失、运费并赔偿相应的处置费用。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吴某系一名货车司机。2024年4月20日,在某平台接到了一个运送11598斤的香蕉的订单。 订单是一水果店店主李某发的,装货地点为广州阳江某地,装货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12点前,卸货地址为湖南滨州某地,运费为2100元。 接到订单后,吴某便与李某进行了联系,沟通中李某将装货地点改为广东肇庆,结果,等吴某赶到肇庆后,发现当地下了特大暴雨,当天无法装车。 随后,吴某将无法装车的情况告诉给李某,并在次日装车后,再次联系了李某。 李某表示不急,明天下午下货即可,还提醒吴某路上注意安全。 不过吴某认为自己当天就可以到达目的地,等到次日又要耽误一天,当即表示不同意。 虽然如此,李某并没有回复吴某,当天也没有通知吴某卸货,而是等到装货的第二天通知吴某到一水果市场卸货。 吴某到了卸货点后,不愿意了,要求李某补偿押车损失并先支付运费后才能卸货。 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报警。 经协调,李某与吴某就押车费为30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因就先支付费用还是先卸货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一气之下将香蕉拉走。 当天晚上,吴某又给李某发了定位,并让李某转货。李某表示不会去找吴某,要与吴某在法庭上见。 又过了2天,吴某再次联系李某提货,并表示否则就把香蕉卖了充抵冷库、押车、运输等费用,不过被李某拒绝。 不仅如此,李某还要求吴某赔偿全部损失。 随后,吴某无奈托人把香蕉卖了。而没多久,李某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3.7万元香蕉款以及6000元律师费。 面对李某的控诉,吴某也提起了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冷库租金2000元、卸车费600元、卖货人工费3040元、垃圾清理费800元、郴州到宜章的运费800元、加上原订单的运费2100元、补偿款300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14140元,因处置香蕉时,部分香蕉已经损坏,仅销售4149斤,销售价款为4036元,李某还需支付10104元。 法院怎么判的呢?先付款还是应该先卸货?吴某又能否将李某的货物全部拉走处置?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吴某能够将李某的货物拉走处置,关键是看李某拒绝支付运费是否违约。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也就是说,即便李某拒绝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吴某留置的货物也不能超过自身的费用。 也正是因此,一审中,由于吴某与李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就先付款还是应该先卸货的问题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将货物送至卸货地点,应视为其完成了作为承运人的运输义务。在未明确先付款还是应该先卸货的情况,李某完全可以将运费先行支付至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待卸货并验货完成后,再于平台上确认收货或由第三方转付,一味拒绝支付运费及押车费显然将吴某置于毫无保障的状态。 故李某拒绝支付运费、押车费系违约在先,吴某有权留置与运费及押车费相当价值的香蕉,考虑到香蕉属不易保管的鲜活动产,吴某并有权将相应价值的香蕉变卖后用以抵偿运费及押车费。 但吴某将远超过运费、押车费价值的香蕉运至其他地点并进行处置,亦属违约,也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变卖所需的保管、人工、运输成本为600元,加上运费、押车费,李某应支付给吴某一共3000元。而吴某主张的变卖香蕉的冷库租金、卸车费、卖货人工费、垃圾清理费、运费等,系因其自身违约行为产生。吴某变卖超出运费及押车费价值香蕉的违约行为,其理应向李某赔偿相应价款的损失,经核定为32257.92元。因双方未对律师费进行过约定,亦非因案涉纠纷而导致的必然损失。 最终,判决吴某限期赔偿李某32257.92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吴某认为自身依法留置香蕉,将香蕉存入冷库后,已通过微信、电话多次通知李某提货,并明确告知货物保存期限,是李某怠于履行收货义务,导致香蕉腐烂,自己依法不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等等。 不过,由于李某提供了平台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确保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输至卸货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卸货验收。即先卸货后付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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