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的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后,到有关部门上了临时牌照,随后骑车上路。可

大大的瓜 2025-08-19 23:23:20

一名男子的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后,到有关部门上了临时牌照,随后骑车上路。可谁曾想到,交警竟将其拦下,并以男子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罚款200元。     男子关某见街坊邻居都买了电动车,上班买菜都很方便,于是他也到某电动车店,挑选了一辆马力很足,续航也不错的电动车,结果骑了一段时间,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为超标电动车。   新国标电动车的标准:整车重量不得大于55kg,必须具备3c认证,蓄电池电压不得大于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得大于400W,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具备骑行功能。所谓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了这个标准。   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超标电动车只能在过渡期内上路行驶,过渡期满之后只能报废处理,不能再上路。而过渡期内,必须要统一安装黄底黑字的临时通行牌照。   关某看到有关部门公告,第一时间到指定地点上了临时牌照,然后又如往常一样,骑车上班,骑车买菜。可突然有一天,关某骑车过程中,和一辆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关某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打电话报警。   哪知交警赶赴现场后,将关某的电动车予以了扣留,并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标准,认定关某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非机动车只需要登记,不需要驾驶证。   据了解,关某是看到电动车不要驾驶证,才去买的电动车。这就意味着,关某是没有驾驶证的,而鉴定结果显示,他的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   随后,交警以关某无证驾驶,对关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关某不服,关某行使了他的申辩权,我买电动车的时候,明明说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也不用上牌,怎么能出尔反尔,变卦了呢?   交警听完之后,没有采纳关某的申辩意见,坚持对其作出处罚,关某仍旧不服,一纸诉状,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关某认可他的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但关某提出,他已经按照规定上了临时牌照,而且还在过渡期内。   关某认为,过渡期内,交警方面应该按照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以机动车规范,要求他必须有驾驶证。   也就是说,关某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要被处罚有异议,而是认为他的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内,应该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交警对关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交警主要提了两方面的辩解意见,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无证驾驶机动车要被处罚。前文说了,关某对此没有异议。   第二,交警提出,鉴定报告显示,关某的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大家已经看出来了,交警回避了过渡期的问题。   交警认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我们以鉴定结论说话,鉴定结论认定是机动车,就应该按照机动车管理。   不得不说,交警的辩解意见,很有几分道理,但法院审理后,法院没有采纳交警一方的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关某的电动车虽然属于超标电动车,但他按照规定上了牌,而且尚在有效期内,警方在进行交通行政管理时,应按照非机动车予以管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 阅读:44

评论列表

zcicbc

zcicbc

2025-08-20 00:43

关键是清理一下电动三、四轮!!!

猜你喜欢

大大的瓜

大大的瓜

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