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和男子结婚5年,男子家的房屋拆迁,获得数百万补偿款,男子给她买了一套180万的房子,并公证为她个人所有,还分了200余万元拆迁款给她。2年后,男子病重住院,3名子女担心继母拿走父亲的全部积蓄,悄悄把老人卡内的200万转走。女子发现后,认为这是自己和丈夫的共同财产,3名继子女无权处分,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把200万拿出来,法院判了。 据闽南网8月18日报道,陈大爷和妻子育有4名子女,可妻子去世后,留下陈大爷独自一人面对生活,加上儿女大了,各自成家,陈大爷很是孤独。 2017年,他遇到了郑大妈,两人很是合得来,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登记结婚,携手共度余生。 当陈大爷把再婚的消息告诉子女时,子女们想着父亲年纪大了,能有个知冷知热的老伴陪在他身边,也是好的,所以对于父亲再婚,他们并未反对。 就这样,陈大爷和郑大妈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的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 2022年,陈大爷家的房子拆迁,获得了数百万拆迁款,这时陈大爷和郑大妈在一起已经五六年了,两人有了深厚的感情。 考虑到自己和妻子的年纪大了,应该有一个安稳的住所,陈大爷毫不犹豫的拿出了180多万,买了一套新房,这套房子登记在郑大妈名下。 为了让妻子放心,两人还去做了公证,约定这套房子归郑大妈一人所有。 这一举动,让郑大妈深受感动,她觉得自己没有看错人,陈大爷是个有担当、值得信赖的好丈夫。 对于剩余的拆迁款,陈大爷也早有打算,剩余款项他决定和妻子一人一半,每人分得200余万元。 对于父亲的安排,4名子女虽然不理解,但是这是父亲的财产,他们也无权干涉。 正当陈大爷以为自己和再婚妻子能够安享晚年时,2024年6月底,陈大爷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8月,陈大爷的病情恶化,他住进了ICU,看着父亲被推进重症监护室的那一刻,子女们的心情沉重到了极点,他们深知这意味着父亲的病情已经十分危急。 就在陈大爷转入ICU后不久,女儿陈女士突然想起父亲之前曾把银行密码告知过自己,想起父亲对于拆迁款的安排,他们担心继母会把父亲积蓄全部拿走,打算先下手为强。 陈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陈大爷卡内的200余万元转给了自己和2个弟弟,另外一名子女未参与此事。 不久后,陈大爷去世,郑大妈得知陈大爷的3名子女把钱款转走后,勃然大怒,在她看来,这笔钱是自己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继子女们没有权利私自转走。 索要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继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这200余万元。 1、郑大妈认为继女将自己丈夫卡内的200余万元转走,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郑大妈主张继女转走丈夫存款时,自己丈夫正在ICU,病情严重,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且丈夫生前从未授权继女处分他的财产,事后也没有追认,继女转走存款构成无权代理,该行为无效。 另外,她认为这200万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她可以先分得其中的一半,剩余部分由她和4名继子女共同分割。 2、面对继母的指控,陈女士却称,父亲早已经把密码告知给了自己,是父亲授权自己处理存款的。 如果陈女士转走存款,陈大爷事先知情,并提供了取款凭证、密码或者事后对此事有追认,确认是自己授权女儿处理的,那么陈女士属于有权处分。 但是在本案中,陈女士虽然知道父亲的手机银行密码,并进行了操作,但是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大爷有交代她处理这笔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陈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父亲有授权给她处分存款,事后因陈大爷去世,也没有得到追认,该处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但是对于郑大妈主张的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陈大爷在取得补偿款后,对夫妻共有的征收款进行了分割,约定夫妻二人各自分得200余万元,因此陈大爷名下的这200余万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3、因陈大爷去世,这200万元属于陈大爷的遗产,由郑大妈和4名继子女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陈大爷并未留下遗嘱,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他的遗产,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郑大妈和4名继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200万元,可由5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的4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姐弟按照实际分得款项,向郑大妈返还这40余万元。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 #万能生活指南#
福建厦门,女子和男子结婚5年,男子家的房屋拆迁,获得数百万补偿款,男子给她买了一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18 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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