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女子要离婚,起诉到法院,丈夫拿出未成年女儿和妻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六分知识 2025-08-17 17:30:57

安徽阜阳,女子要离婚,起诉到法院,丈夫拿出未成年女儿和妻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妻子婚内出 轨,索赔1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一审认为证据不合法,对丈夫索赔10万,不予支持,准许二人离婚,丈夫不服上诉,二审判决让他傻了眼。

8月16日深圳新闻网报道一件,妻子要离婚,丈夫拿出未成年女儿和母亲通话记录,证据证明妻子出 轨,想索赔10万,结果让他大失所望。

2006年12月,张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这可乐坏了丈夫王某,自此从二人之家变成了三口之家,生活充满了新的希望。

两年后的10月份,王某张罗着和妻子张某补办了结婚证,从此两人成为了真正的夫妻。

夫妻俩一起抚育女儿成长,日子也一天天过去,一转眼到了2024年11月,这个小家即将离散。

原来,妻子张某觉得跟王某过不下去了,以感情破裂为由,跑到法院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

王某这边不乐意了,他觉得离婚的原因根本不是妻子说的什么感情破裂,就是她婚内出 轨,不和他想过了而已。

所以,王某觉得自己不能稀里糊涂的吃了亏,他跟法院说,要是判决他们夫妻离婚,那张某得赔偿自己10万块钱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闹到这个地步,只靠说的空口无凭,王某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没错,便拿出一份女儿小王和母亲张某的通话记录,还有截屏、通话录音光盘,甚至还有通话内容的手写文字记录。

王某满心以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妻子在婚内背叛了自己,可以拿到10万赔偿,然而,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对10万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不过,到同意了张某和王某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主张和王某感情破裂,且王某没拿出有效证据。

在双方均无法证明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优先尊重张某的离婚意愿,尤其是当婚姻已陷入长期矛盾且无调解可能时。

王某哪能服气啊,直接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第一,要看证据怎么来的:

首先,张某和王某的女儿小王,是一直跟着父亲王某生活的。

再来看证据,小王刚和母亲张某加上微信好友,就立马给母亲微信通话,紧接着,王某就把通话内容,用手写的方式记了下来。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时间线存在问题,有些不符合常理,就好像是提前安排好的一样。

第二,再看证据内容:

根据王某手写的文字记录内容,通话的时候,女儿一个劲儿的问母亲张某那些关于婚恋状况的问题,还总是重复的问。

她问母亲离婚后想不想跟别人领结婚证,有没有跟别人分手这些问题。

正常分析,这哪是一个未成年孩子能问出来的问题啊?这根本不符合母女平时聊天的内容,这种情况多多少少有些刻意了。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利用未成年女儿获取“证据”,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从通话记录的时间上看,当时,小王还是未成年,可王某把这种通话记录当做证明张某出轨的证据交给法庭。

王某作为父亲,这么做等于把孩子推到夫妻情感冲突和道德困境中去了。

他这么做,破坏了小王和母亲张某的母女感情,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小王未成年人的权益。

因此,王某利用未成年女儿和母亲打电话,就为得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未成年人本应免受父母婚姻冲突的直接伤害,父亲的行为可能导致女儿产生心理创伤,比如对母亲的信任破裂、自我认同混乱等。

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对于王某主张1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准许张某和王某离婚。

有人问,利用未成年获取的证据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予采纳,请问,婚内出轨是不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呢?

出 轨不违背公序良俗,提供证据的方法却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从法律方面来说,证据合法性优先于真实性,侵犯隐私或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必被排除。

婚内出 轨肯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如果,王某怀疑妻子张某出轨,应通过合法途径取证,比如配偶自认的“悔过书”、公开的同居证据,但他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获取证据,侵犯隐私。

另外,王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精神损害赔偿。

他作为无过错方需证明,妻子张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比如因妻子背叛导其致抑郁症、社 会评价降低等。

本案中,王某未提供此类证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想说的是,夫妻离婚纠纷中,想“赢”可以理解,但不能以伤害孩子为代价,合法取证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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