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妈三年前在银行存了50万养老钱,三年定期,说好利息能有5万,快到期时,银行经理打电话催她去转存,到了网点,经理让她用手机操作,“让点哪就点哪”。操作中明明跳出“提前支取”的警示,大妈疑惑询问,经理却打包票说“系统就这样,别管,听我的!”结果,钱是转存了,可利息只剩700块,说好的5万没了踪影,大妈当场懵了。事后,大妈找银行理论,银行先是拖,后说赔6000,再涨到2万7。大妈哪能接受,其根本不急用钱,因银行误导提前支取,这才导致利息损失,她决心讨回公道。 据都市报道8月13日报道,六十五岁的傅大妈(化名)怀揣着攒了大半辈子的五十万元积蓄,走进了某支行,这钱是她和老伴省吃俭用存下的养老钱,指望着靠利息让晚年生活更宽裕些。 客户经理小李(化名)迎上来,极力推荐一款三年期定期存款:“傅阿姨,现在存三年定期最划算了!到期稳稳当当有五万块利息呢!” 傅大妈听到五万元,瞬间来了兴趣,想着以后看病、补贴儿女都能更从容,她欣然同意办理了这笔三年期定期存款。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今年七月份,傅大妈接到了小李的电话,声音依旧热情:“阿姨,您那笔三年定期快到期啦!记得8月31号前来转存哦,别让钱变成活期,亏利息!” 傅大妈心里暖暖的,觉得银行服务真周到。 8月4日,距离存款到期还有27天,傅大妈如约而至,小李麻利地指导她:“阿姨,您打开手机银行,我教您操作,又快又方便,您跟着我点就行!” 傅大妈对手机操作本就不太熟练,全凭信任跟着小李的指示一步步操作。 操作过程中,手机屏幕突然跳出一个醒目的提示框“提前支取”,傅大妈心里“咯噔”一下,立刻停手,指着屏幕疑惑地问:“小李啊,这写着‘提前支取’呢?是不是搞错了?我这还没到期啊!” 小李看了一眼,语气轻松地摆摆手:“哎呀阿姨,您甭管它!咱们银行系统有时就这样,有点小提示很正常,您放心,听我的继续点‘确定’就行!错不了!” 看着小李笃定的神情,傅大妈虽然心里仍有一丝不安,但想着银行专业人员总不会骗人,便依言点了下去。 然而,当业务办理完毕,柜员机“吐”出存款凭条时,傅大妈只看了一眼,就如遭雷击,利息栏里,赫然只有七百多元! 她以为自己老眼昏花,使劲揉了揉眼睛再看,没错,是七百多!期盼中的五万元利息,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傅大妈拿着凭条找到小李,激动问道:“这…这怎么回事?,我这是三年定期啊!利息怎么变成活期的了?” 小李此刻面对傅大妈的质问和那张刺眼的凭条,脸色瞬间变得煞白,支支吾吾,语无伦次:“这个…阿姨…我…我也不太清楚系统怎么回事…您别急,我…我马上帮您查,您先回去等通知,我们一定处理好!” 傅大妈懵懵懂懂地被劝回了家,心里七上八下,煎熬地等了十多天,银行终于来电,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补偿6000元。 之后,在调解员介入下,银行同意赔偿27000元。 然而,这与傅大妈预期的五万元利息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相比,差距依然巨大,她婉拒了这个方案,决定继续与银行据理力争,必要时将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傅大妈是否可以拿回这笔5万元利息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傅大妈在银行存了三年50万元定期,双方成立了储蓄合同,傅大妈依约存够三年,则银行依约支付相应利息,即承诺的5万元。 在履行过程中,客户经理小李将傅大妈主动找来操作系统,傅大妈并无提前支取意思,当系统弹出“提前支取”这一重大风险提示时,客户经理小李依法负有清晰解释利息损失的可能后果的义务,但其不仅未尽责,反而主动误导客户忽略警告,继而导致傅大妈的错误操作。 在存款未到期、傅大妈明确表示仅为转存且不急用钱的情况下,小李引导的操作流程人为制造了“提前支取”,完全背离定期存款正常转存的规范,存在过错。 正是因为小李的过错,才导致傅大妈违反储蓄合同约定,提前支取了定期存款,引发违约,变成只能获得活期利息。 而小李系银行职工,其过错视为银行过错,银行应当承担傅大妈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储蓄合同已经解除,无法继续履行,傅大妈只能主张赔偿损失。 而傅大妈因银行过错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三年定期利息与活期利息的巨额差额约49300元,这是定期存款储蓄合同若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益。 因此,傅大妈可以起诉主张利息差额损失约4.93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亏不亏心?河南,女子从银行取了40000元现金,清点无误后放在塑料袋中。结果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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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伯拐走朱丽叶
事后银行解释:属于经理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