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一男子出轨,给情人买避孕药,付款时用妻子会员卡,一盒药便宜0.2元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8-15 10:16:36

广东阳江,一男子出轨,给情人买避 孕 药,付款时用妻子会员卡,一盒药便宜0.2元,谁知扫码时没扣款成功,店员拍下小票,发给他妻子要钱,妻子当场抓住男子出轨,两个家庭面临解体,男子报警,要告店员,还把视频发到网上,网友: 抠成这样,还有人愿意跟他,真是奇葩!

2025年8月13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男子找小 三,为了省钱,用妻子会员卡买避 孕 药。

男子偷偷摸摸,在外面找了个相好,俩人都有家庭,抽空就会在外面约会。

男子做事谨慎小心,很长时间妻子都被蒙在鼓里。

男子既想寻找乐 子,又不想负责,怕惹麻烦,被妻子知道。

男子趁妻子不备,再一次出门约会,谁知着急忙活,出现了问题。

他怕情人怀 孕,不想招惹麻烦,万一情 人赖着他要钱,他可承担不起费用。

他急急忙忙赶到药店,要店员给他拿一盒避 孕药,这盒药原价16元,如果使用会员,就能便宜两毛钱,买下来就是15.8元。

男子抠门,像葛朗台一样,为了省这两毛,他竟然用了妻子的会员卡购买。

他拿到药后,打开手机要店员扫码支付,店员扫过之后,男子拿着药就走了。

谁知该他出事,药店系统出了问题,扫码支付没有成功,扣款失败,店员发现时,男子已经离开。

于是,店员根据会员资 料,上面留的是妻子的电话号码,店员打来电话,要求妻子把药钱付了。

妻子没有买药,听到店员要钱,急忙问他买了啥药,店员告诉她说,是一位男子,用她的会员卡买了一盒避 孕 药。

妻子和店员加上联系方式,店员给她拍下买药的小票。

妻子一看,小票上清晰的显示: 某某孕酮片,数量1盒,规格1.5mg*1片,合计16.00元,折扣0.2元,实付15.80元。

妻子心里顿时明白了,这药她没有见过,更没有用过,丈夫在外有了别人,自己一直被他蒙在鼓里。

妻子万分感激店员,让她明白发生了什么。

她还询问店员,药品是在几点买的,店员告诉她说,9点30分买的。

聊天记录上显示,妻子和店员的对话是在8月2号晚上10点左右,妻子向店员谢谢,我应该感谢你。

店员回了个捂脸的表情,她也不知道会出这样的事情。

随后,妻子把男子出 轨之事,逮了个正着!

妻子手握证据,男子无法抵赖,妻子要和他离婚,情 人的家庭也保不住了。

原来,男子和情 人,都是有家庭的人,他们哪里来的真情,不过是彼此之间玩一玩罢了。

眼看两个家庭面临解体,男子怕了,虽然他在外玩耍,可是要他离婚,他才不肯。

在他心里,还是妻子最为重要,妻子虽然无滋无味,可是她温柔贤惠,别的女人比不上她。

她在家里,做牛做马,伺候完老的,伺候小的,家里打理的井井有条,持家有方,没有妻子的操劳,他哪里有时间出去潇洒。

孰轻孰重,他心里明镜似的,外面的女子只能当做调料。

可是,事已至此,来不及了,妻子怎能咽下这个委屈。

情 人的家也要散了,如果情 人离婚,肯定会缠着他没完。

男子越想越气,瞬间在心里打鼓,他没任何的悔意,反而怪店员给妻子打了电话。

他在网上发布视频,责怪药店售货员告诉妻子,他买避 孕 药了,导致两个家庭面临解散,他要药店承担责任。

8月11日17:06分,男子报警,说他的权益被侵犯,他要去告店员。

随后,男子的账号被人举 报了,被禁止发布作品。

记者电话联系了药店,药店表示,会有专门的部门处理这事。

8月13日晚上,记者收到回电,药店表示,因涉及客人隐 私,药店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又联系警方,警方回复,他要告店员,要去法院了解,我们管不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 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 探、侵 扰、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男子购买避 孕 药的行为属于个人隐 私,但店员联系妻子追讨欠款时,透露了药品名称及购买事实,可能涉及隐 私 泄 露。

然而,店员的行为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

1、男子使用妻子名义办理的会员卡,药店系统记录的联系方式为妻子电话,店员基于合同联系持卡人,属于合理履约行为;

2、店员联系妻子旨在追讨未支付的货款,而非故意公开隐 私,主观上并无恶意;

3、在扫码支付失败后,店员需通过会员资料联系付款人,符合交易惯例。

4、因会员卡登记人为妻子,店员以为妻子是实际购买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店员行为不构成侵犯隐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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