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酒后抱着6个月大的女儿在窗口摇晃,一边跟妻子吵架,不料因情绪激动,转身时孩子从男子手中滑出窗外,从6楼坠下,陷入昏迷。男子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报了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男子却认为自己没有伤害女儿的主观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法院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
赵玉林在睡梦中听到了女儿彤彤的啼哭声和妻子黄雅的责骂声,迷迷糊糊中睁开眼,发现这并不是做梦。
黄雅正站在卫生间门口,对着他大声指责,说他连个孩子都照顾不好,还能有什么用。
赵玉林一听,心里的火也上来了,当天晚上,他们一家三口和朋友外出吃饭,因为高兴,他喝了大半瓶白酒。
吃饱喝足后,他们一起回到家里,黄雅想起卫生间还有衣服没洗,就把6个月大的女儿彤彤交给了赵玉林带,自己去卫生间洗衣服了。
赵玉林抱着孩子,靠在沙发上,哄睡女儿后,他酒劲上头,迷迷糊糊睡着了。
此刻被妻子劈头盖脸一顿骂,加上醉酒,赵玉林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这大半夜的,那几件衣服就非洗不可吗?既然听到孩子在哭,不能先哄哄孩子。
两人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地吵了起来,赵玉林被吵得没办法,起身抱起孩子,一边左右摇摆着哄她,一边跟黄雅吵架。
那时正值盛夏6月,天气炎热,加上酒精的作用,赵玉林抱着孩子走到了窗户边,想透透气,可两人越吵越激动,赵玉林突然转身,没抱住孩子,孩子从他怀里滑了出去,掉在了窗户外面。
赵玉林听到楼下“嘭”的一声和妻子的尖叫声,瞬间清醒过来,反应过来的他,急忙往楼下跑,和妻子去楼下寻找掉落下去的女儿。
可等他们找到女儿时,6个月大的女儿已经陷入昏迷了,赵玉林想要从妻子手中接过孩子,带孩子去医院,可黄雅却紧紧的抱住女儿,带着女儿回了6楼。
赵玉林只能跟着妻子回到了家里,可他看到妻子怀着的女儿明显不对劲,急忙从妻子手中抱走孩子,并开车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孩子最终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黄雅伤心欲绝,情绪崩溃,跟自己父亲表示:是赵玉林说要送娃娃上路,把孩子扔下楼的。
警方对此事立案调查,一开始警方认为赵玉林将孩子从6楼扔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赵玉林平时很疼爱自己的女儿,并且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检察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赵玉林提起公诉,建议量刑10年。
1、检察机关为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玉林的责任,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有杀人的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或者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
但是在本案中,后黄雅承认自己说赵玉林将孩子从窗口扔下楼,存在推测成分,事发当晚,她看到赵玉林抱着孩子,站在窗口,边给孩子整理衣物,边跟孩子说些什么,但是她并未听清楚,以为赵玉林说的是送娃娃上路。
在平时的生活中,赵玉林对孩子很好,给孩子用的东西都是买好的,贵的,赵玉林对孩子也很在乎,他并没有杀害孩子的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而不是剥夺其生命。
检察机关认为赵玉林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赵玉林却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孩子,而是失手导致的。
赵玉林认为事发当晚,自己醉酒,跟妻子发生争吵,起身抱着孩子来到窗边,并不是为了伤害孩子,而是孩子一直在哭闹,自己一边在左右摇晃哄着孩子。
跟妻子发生争吵后,自己情绪激动,一时没注意,失手导致孩子滑出窗外坠楼。
事发后,自己不惜醉酒驾车,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积极施救,希望女儿没事,自己并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存在故意伤害孩子的行为。 3、法院判决赵玉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玉林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经走访核实,赵玉林家的客厅窗户距离地面较矮,纱窗不牢靠,无防护栏。
法院认为:赵玉林在明知自己家窗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还抱着女儿走到客厅窗户边,对孩子进行摇摆,导致孩子从手中滑出窗外,赵玉林因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判决赵玉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