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离婚后,前婆婆拿着与儿子婚前签订的租房协议,要求女子支付结婚3年来的房租、物业费和采暖费共计7万元。女子觉得可笑:白嫖到这种程度的婆家还是第一次见,比要求退彩礼更可恨!前婆婆觉得女子3年不能白住,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密云法院)
孙静初结束了3年的婚姻生活,没被前夫欺负,反倒被前婆婆欺负了。她十分不解并且悔恨,当年怎么就选择了这样的家庭结婚! 到了该结婚的年纪,家里不断孙静初介绍相亲对象,孙静初很是反感。但也拗不过父母的催促,于是在众多相亲对象里选择了老实巴交的张军生。 虽然张军生看起来很木讷,但家境还是不错的,家里有好几套房子,张军生还有个稳定的正经工作。 孙静初的家人很满意,孙静初本人跟张军生相处下来也觉得可以,就结婚了。 可婚后却发现两个人性格天差地别,总是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本来就没有太多的感情基础,吵架吵得次数多了,两个人难免心生嫌隙。 孙静初不想这个样子过一辈子,于是在第三年的时候搬了出去,两个人分居后没多久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婚内财产的分割也很清楚。 但是前婆婆高淑贤却经常打电话骚扰,让孙静初还钱,只因张军生在结婚前与母亲高淑贤签订过一份租房协议。 虽然张家家境殷实,但房产却都在高淑贤的名下,而张军生只有居住的权利,并没有产权。 在张军生认识孙静初后不久,高淑贤为了让外人看来自己儿子是有房子的,但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就与儿子张军生签订了租房协议。 协议里写明房子租期为5年,每个月3000元的房租,水、电、物业、供暖费等费用均有张军生自己负责。 但是张军生一直都没有履行协议内容,而且张军生结婚这3年来,物业费和采暖费都是高淑贤自己承担的,她认为这钱应该由张军生跟儿媳孙静初出,于是就向孙静初讨要。 孙静初完全不知道张军生曾经跟前婆婆签订过这样的租房协议,而且离婚时也没有对房产做过分割。 毕竟房子是张军生婚前持有的,因此也不存在争议,所以孙静初才不知道真实情况。 高淑贤认为孙静初居住并使用了房子,就应该承担起房子的相关费用,按照结婚3年时间计算,孙静初应该支付7万多元。 孙静初觉得可笑,拒绝支付。于是高淑贤把孙静初告上法庭,要求孙静初支付房屋使用的费用7万多元。 1、 高淑贤表示,孙静初在跟儿子张军生结婚的3年来,居住并使用了该房屋,就应该承担起该房屋产生的费用,因此高淑贤起诉孙静初支付7万多元。 孙静初与张军生结婚后,就是一个共同体,所以承担起夫妻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张军生与高淑贤签订了租房协议,那么孙静初作为共同居住人,也应该履行该协议。所以高淑贤认为孙静初应该支付使用房屋3年来的费用,也就是7万多元。 2、 孙静初表示可笑,租房协议上并没有她的名字,她也从不清楚有租房协议这件事,离婚后前婆婆来索要结婚3年来的住房费用,于理无据。 租房协议是高淑贤跟张军生签订的,而且是婚前签订的,根本没有孙静初的名字。高淑贤要求孙静初履行协议,没有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且从来没听过谁家结婚住男方家的房子还用付房租的,这样的白嫖方式违背了公序良俗,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3、 法院这样判决: 经查实,在高淑贤与张军生签订租房协议后,一直是由高淑贤在支付房屋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等费用,而且张军生也没有按照协议中要求支付过房租。 高淑贤与张军生这种交易行为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房屋租赁的常规特征。 而且父母为子女结婚准备住房是人之常情,不能因为孙静初与张军生结婚就认定租房协议与孙静初有关,毕竟协议签订是在结婚前。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孙静初与张军生结婚后,张军生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租,离婚后高淑贤向前儿媳索要7万元的房租、物业费和采暖费有悖常理。 法院认为孙静初与张军生占有并使用房屋的行为,应该属于高淑贤对子女提供的一种帮扶,不能构成租赁。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高淑贤与张军生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孙静初无需支付7万元费用。 结婚前签订租房协议,离婚后索要房屋,这种设计好的白嫖方式,比要求退彩礼更加过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