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17岁男孩觉得影视剧中有些人物纹身很酷,找了一家纹身店,花费800元,也纹了个大花臂。不料,男孩耍完酷就后悔了,得知纹身店给未成年人纹身是违法的,遂找上门,要求退还纹身费及赔偿清洗费2.08万元。
纹身店没有核查男孩年龄,悔不当初,但不同意赔偿清洗费,与男孩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决。(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小武打小就和其他小孩不一样,不喜欢看动画片,除非是武打剧情的动漫,反而是喜欢和父亲一起看一些动作片。 小武每逢周末或者假期,都会让父亲带他去香港,去领略一下《英雄本色》等剧目的取景地方,比如铜锣湾、湾仔等地。 在小武很小的时候,小武就对影视剧里面有些人物非常感兴趣,而这些人物中,很多都手臂、后背等部位会有一些老虎、龙等刺青,所以小武对纹身比较好奇。 小武17岁时,恰好认识一个朋友,受朋友蛊惑,也想尝试在手臂上弄一个纹身。在朋友介绍下,小武去到本地一家纹身店。 小武来到纹身店后,发现这家纹身店比较隐秘,从里到外,没有任何位置可以看到有提示未成年不得纹身的标识。 而老板看到小武后,即便发现了小武的稚嫩,但没有询问其年龄,直接问小武需要纹哪种类型的纹身,并将样板给到小武选择。 小武浏览了一遍,选择了一款手臂花纹版本,整个手臂都是花纹,看着很强大,费用为800元。 小武支付了800元,老板就安排了店员给小武纹身,大概耗时5个小时,才完成整只手臂的花纹刺身。 结束后,小武第一时间去找了自己的朋友,去炫耀手臂上的“成果”,但小武发现,朋友看到后,并没有羡慕或好奇,而是躲得远远的。 小武瞬间觉得没有意思,遂准备去清洗掉,可打听后,了解到清洗纹身是纹身的30倍左右的价格。 小武此刻非常后悔,又担心回家被骂,让朋友想想办法。朋友提醒小武,纹身店给未成年人纹身是违法的,可以直接找纹身店要这个钱。 小武抓住这个救命稻草,立刻折返纹身店,指出纹身店违法,要求退钱和给清洗费,不然举报到市监局。 纹身店此刻很后悔,当即让员工去制作提示牌,明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要求员工必须核查顾客的年龄。 但纹身店只愿意退还纹身费,而清洗费2万元,实在金额过大,坚决不同意。 小武被拒后,找朋友借钱,清洗了纹身,待年龄满了18岁后,一纸诉状,将纹身店告上法庭,索赔2.08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小武纹身时未满18周岁,纹身店给小武纹身属于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4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5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本案中,小武虽然马上就要过生日了,但满18周岁,要求过完生日第二天才算,而且小武不属于已满16周岁且可以靠自己工作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小武依法属于未成年人。 而纹身店作为纹身服务提供者,尽管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但没有在店门口或店内显著位置上挂上提示牌,明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同时,小武看着也不像是个成年人,即便是看不出年龄,纹身店也应该核查小武的身份证,以确认其年龄,如小武无法提供,则应当拒绝提供纹身服务。 结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46条等规定,对于纹身店的行为,市监局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处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2、小武与纹身店成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未经监护人追认而无效。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小武与纹身店达成的系涉及加工,系承揽合同。
一方面,小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纹身造成的人身危害没有正确认识,纹身行为远超小武年龄、智力等认知,在小武父母未追认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纹身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是禁止性规定,纹身店违反了规定,与小武达成服务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小武在合同无效后,有权要求退还纹身费,但清洗费的赔偿,应当结合双方过错按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退还财产外,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纹身店无疑是主要过错方,但小武的监护人未尽监管职责,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结合司法实务经验,会在7:3左右确定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由纹身店退还800元纹身费,并赔偿5000元清洗费。(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案情有微调)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