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女网友,得知对方在KTV上班后,便驱车来到了KTV,随后便载着女网友外出,在车上两人发生了关系,可是事后,女网友却控诉被男子侵犯,男子归案后表示,她是坐在我腿上的,而且时间长达40分钟,双方是自愿的,法院怎么判?
男子金某闲来无聊,于是便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了女子孙某,两人聊得还不错,于是孙某便邀约金某来KTV坐坐,因为自己正好在这里上班。
随即,金某便驱车来到了KTV,在门口见到了孙某,随即,金某便让孙某上了车,可是KTV老板娘见状,便打算阻止金某带着孙某离开,于是,金某掐着老板娘的脖子威胁了一番,无奈,老板娘只能看着两人离开了。
在车上,两人接连发生了两次关系,随后,金某便将孙某送回了KTV。
第二天的时候,金某睡醒后继续联系孙某在哪,孙某告诉他在医院呢,因为昨晚的事情出血了,孙某指责金某侵犯了自己。
然而,金某却回应称,自己是暴力性的。随后两人就没了联系。几天后,金某却被警方抓获归案,原因是孙某指控金某侵犯了自己。
然而,金某对此并不认同,因为事发当晚,孙某都是坐在自己腿上的,而且发生时间长达40分钟,如果对方不配合,怎么可能这么长时间以及坐在自己腿上呢?
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虽然二人在见面的问题上被害人具有一定主动性,但是,金某见面的目的就是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发生关系中被害人没有同意的意思表示,上述证据证明,二人发生关系前,金某便使用了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
由于两人之前素不相识,被害人没有理由见面就愿意与金某发生关系。
虽然金某辩解对方一直配合,并且称对方坐其腿上上下运动,但是,被害人陈述在车上的时候,自己已经反抗了,但是那时候已经没有力气了。
所以,被害人没有进行反抗,貌似自愿,在配合与发生关系时,应该认定为其处于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的的状态,因而在当时尽管配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半推半就的,推是主要的,属假就真推,应该认定为不是自愿的。
加之完成之后,金某告知对方自己姓付,因为怕对方知道后找麻烦。由此也佐证了被告人不敢暴露真实姓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的事实,如果被害人愿意,金某不应该假冒他人的名字。
据此,法院认定,虽然被害人没有反抗,但发生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足以佐证被告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被告人构成QJ罪。
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
有人说,既然没有反抗,为什么要认定为犯罪?其实,是否反抗不代表自愿,只要是违背受害人意愿,对此才构成犯罪。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