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考七次科目不过,第八次考生动了歪心思… 近日,在扬州市某交警大队车管所科目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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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14:56:25
连考七次科目不过,第八次考生动了歪心思…
近日,在扬州市某交警大队车管所科目一考场内,在别的考生都在紧盯着电脑用心答题时,一位中年男子考生却时不时的抬头看向巡考民警,并总是趁机低头向下看,监考两位民警其中一人悄悄地绕到该男子身后,只见男子考试桌上摆放着两张纸条,上面全是手抄的驾驶人理论考试模拟试题和答案,手中还拿着一部手机,相册里的照片也是考试内容……
据该男子称,其在今年7月初到公安车管所窗口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得知已逾期,需要参加科目一复考,合格后方可换证。其遂从今年7月至今,在扬州市考场连考7次,一直都没有通过。他为了顺利通过考试,就在其认为考试不那么严格的非市区的江都考场报考,并提前将自己准备好的理论考试模拟试题和答案用纸抄写下来,并用手机拍摄存在手机中,带入考场并在考试中抄袭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的科目一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虽然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作弊行为,且使用了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的作弊器材和作弊工具(手机和答案纸),但鉴于其仅用于自身作弊,未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考试作弊罪”。但其不法的作弊行为,将收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取消考试资格,且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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