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法治,而不是为人治提供文字依据,如果违背这一点,立法也就失去意义,不如让执法者自行判断简单直接。 个人认为,第34条中第二和第三条款存在较大的问题。 看起来只是简单的两行文字描述,但落到实处上,问题立马迎面而来: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造成什么样程度的后果才应该受到处罚? 如果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造成事实,应不应该受处罚?比如我的外语水平有限,买一件外文字样的T恤,穿在身上出门以后,才有人认出上面的文字有侮辱性,即使我立马脱下来,但是已经对看见的人造成实质性伤害,难道这样的情况也要被拉去关几天? 我也看到很多人在讨论的时候,把自己道德标准错当成法律法规。道德标准不同于法律,道德标准可以不精确,甚至模糊点也没有关系,但是法律条文必须有具体而准确的界定,否则公平公正就无法保证,这就好比,我们无法拿着橡皮筋的尺子去准确测量长度。 站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上,我们得清晰地知道,哪些事是违法的,哪些事不违法。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地成为行为的准则。 第34条不应该成另一个“寻衅滋事”罪。也不应该搞“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这一套,不可知的内容,不可知的触发条件,最终只让民众无所适从,这违背了立法的精神。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法治,而不是为人治提供文字依据,如果违背这一点,立法也就失去
炙热的生活
2023-09-09 13: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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