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争议#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德义一家18口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事引发关注。2014年,黄德义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13万元。据黄德义称,为回收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刑。因自认为不构成犯罪,黄德义曾多次向法院申诉。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表示,对黄德义的申诉已立案审查。目前正在审查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对表示:“黄德义私搭浮桥收费,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水利管理制度,且有阻碍拆桥等妨碍执法行为,但不能机械办案。”他认为,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强拿硬要、索取财物,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黄德义及其相关亲友等18人刑事责任,他认为系泛化解释“强拿硬要”这一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要素,忽视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属于寻衅滋事罪的不当扩大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表示:“我关注到当前案件已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这说明司法机关正在审查本案是否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地方,这个不当的地方可能体现为高估了当事人行为的危害程度,把行政不法上升到了刑事不法。
在事件处在行刑交叉的时候,本来可以用行政处罚这一更轻缓的手段来解决,但是要等事态不断积累,上升到刑事不法的高度,这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